

坤督动态 |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坤督动态 |

了解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所得税政策
2021-05-17 11:36:54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发了《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 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 号公告”),对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予以明确。1. 十免政策。“十免”即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此项政策为新增政策,体现了国家鼓励发展更高技术水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政策导向。
2. 五免五减半。“五免五减半”政策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原有政策对线宽小于65 纳米和投资额超过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给予了“五免五减半”的优惠。但45 号公告聚焦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技术指标,仅保留了以线宽作为判断标准的优惠,对投资额超过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不再给予特殊优惠。
3. 两免三减半。“两免三减半”政策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上述三类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税政策来说,45 号公告确定了企业和项目两类优惠主体,赋予了企业选择权,即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企业为主体或以项目为主体享受优惠。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体系中,这是唯一一类赋予了企业享受主体选择权的优惠政策,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大力支持。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如选择以企业为主体享受优惠,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如选择以项目为主体享受优惠,则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同时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 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 年。这是一项新政策。比如,某集成电路生产企业2020 年属于清单范围,则其2015-2019 年度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可由5 年延长至10 年,且一旦确定延长,无论以后年度该企业是否属于清单范围,均无须再调整2015-2019 年度最长亏损结转年限。
版权所有:上海坤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备案号:沪ICP备2021010698号-1
| 技术支持:苏州慕名